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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儲槽系統籌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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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新建地下儲槽系統,第一階段設置計畫書提送程序?

回答:申請籌建地下儲槽系統之業者,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建(或核准設置)於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或放樣勘驗前(至少14日前),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予地方環保局備查。設置計畫書內容應符合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問題: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時,提送第一階段設置計畫書程序?

回答:申請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油槽或管線)之業者,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核准文件後施工前,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更新設置計畫書」予地方環保局備查。更新設置計畫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並應符合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問題:地下儲槽系統完工後,提送第二階段完工報告書之時程為何?

回答: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相關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管線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第三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問題:若於辦理地下儲槽系統設置之申請程序不符合規定時,將受到什麼處分?

回答: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地下儲槽系統設置申請時,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問題:何謂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作業?

回答:

  1. 業者在籌建或更新時之第一階段審查,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簡稱設置計畫書),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予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2. 設置(或更新設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設置計畫摘要、興建時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監測設備之規劃,地下儲槽系統籌建者為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者,須檢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資料應檢附於設置計畫書。

  3. 更新設置計畫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簡稱完工報告書),或更新之完工報告書予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4. 前項完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完工報告摘要、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更新完工報告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

 

問題:儲槽之申報條件為何?

回答:更新係指指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進行一座儲槽以上或一條管線(由儲槽連結至加油機、卸油口或設備)以上之更換
其內容僅需包含變更部分即可。

 

問題:何謂「二次阻隔層」?

回答:有關「二次阻隔層」係指於地下儲槽及管線周圍所設置之阻隔層設施,可有效將洩漏物質控制於此阻隔層內,並可進行滲漏觀察或滲漏監測。 
惟部分型式之雙層管其內、外管體緊密接合,其內管與外管間並無法收集滲漏物質及進行滲漏監測,則此種型式之雙層管,不符合上述「二次阻隔層」定義,應視為不具有二次阻隔層的功能,仍須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因此「雙層管」及「可撓式軟管」是否屬「二次阻隔層」,宜視個案事實認定較符實際。須由主管機關認定及核准。

 

問題:何謂「明管」?

回答:所謂「明管」係指與地下儲槽相連接之管線或輸送系統,其設置狀態為裸 露在外肉眼可見,可隨時察見有無滲漏之狀況,且管線周圍並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者。

 

問題:業者於「管線」部分已採用「密閉測試」監測地下環境時,於「管線區」與「泵島區」是否無須再進行監測?

回答: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範圍應包含儲槽區、管線區及加油泵島區:

  1. 密閉測試。

  2. 土壤氣體監測。

  3. 地下水監測。

  4. 槽間監測。

  5.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方式。

如業者於「管線」部分已採用「密閉測試」監測地下環境時,因該監測方式之監測範圍已涵蓋「管線區」與「泵島區」,依上述規定,監測方式擇一進行監測與申報即可。惟「密閉測試」需依管線之型態差別而具有不同的申報頻率(壓力式管線每年1次;吸取式管線1年1次),業者如為有效監測地下環境實際狀態,可視其加油站之狀況再搭配其他如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等方法共同進行監測,以防止洩漏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問題:若加油機底部已設置油盆、管線亦已採雙層套管(二次阻隔)設計,無油品滲漏之問題,管線區與泵島區是否仍須設測漏管?

回答:依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既設地下儲槽系統之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監測方式之規定。

 

問題:各泵島區之監測範圍定義為何?

回答:建議至少應涵蓋加油機泵島之完整區域。

 

問題:加油站區至少需設置幾支測漏管,才能達到監測地下環境的目的?

回答:每支測漏管之監測半徑約為5公尺,建議設置數量以2n計算(n代表泵島數及油槽數),再視測漏管之監測範圍予以適當增減;若油槽區、管線區與泵島區之測漏管監測範圍有重疊區域時,亦可將其監測範圍合併計算後適當減少測漏管設置數量。

 

問題: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設置後之液密性檢測工作是否有要求水位高?

回答:加油機底部之防止油品滲漏設施設置完成後,及其後每年均需進行一次該設施之液密性測試(water tightness)並記錄檢測結果。測試方式為於設施內加水至水位達其內最高處之穿壁管之上方止,設施內盛水之停留時間至少為連續24小時以上,於檢測期間設施應無漏水、滲水或水位下降之現象。當檢測完成後,應排空檢測用水,不得有積水殘留。

 

問題: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液密性檢測資料是否要送至環保局?

回答:所完成設施之設置方式、設施材質、施工前與設施完成設置後之照片及液密性檢測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並於設施完成設置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於加油站申報中心網站中進行加油站基本資料之更新及申報液密性檢測紀錄。